要旨: |
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之修正意旨,係因違規
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的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影響,故規定吊扣或
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以限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的權利,然為衡
平駕駛人用路權益,因而修正為受吊銷駕照處分者,仍吊銷其持有各級車
類駕駛執照,至於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則僅吊扣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
車輛駕駛執照。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3 款等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且採取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
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