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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1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46-4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3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35、68、68 條
旨:
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之修正意旨,係因違規
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的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影響,故規定吊扣或
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以限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的權利,然為衡
平駕駛人用路權益,因而修正為受吊銷駕照處分者,仍吊銷其持有各級車
類駕駛執照,至於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則僅吊扣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
車輛駕駛執照。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3  款等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且採取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
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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