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酒醉駕車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以風險製造之立場觀之,並不因 駕駛車輛種類之不同,而有所差別,但從風險實現之觀點而言,酒醉駕駛 車類之不同,其對於交通安全衍生之實害結果也有所差異,如駕駛人駕駛 低一級之車類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時,不論其所造成之實害結果,而一律吊 扣駕駛人所持有之各類駕照,亦有違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 理之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