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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10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35、35、68、68、89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4、53、61 條
旨:
酒醉駕車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以風險製造之立場觀之,並不因
駕駛車輛種類之不同,而有所差別,但從風險實現之觀點而言,酒醉駕駛
車類之不同,其對於交通安全衍生之實害結果也有所差異,如駕駛人駕駛
低一級之車類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時,不論其所造成之實害結果,而一律吊
扣駕駛人所持有之各類駕照,亦有違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
理之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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