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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交上字第 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329-33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9、96、97 條
民法 第 225、23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7-8、237-9 條
規費法 第 14、16、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7 條
公路法 第 24 條
旨:
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雖未依相關規定記載車輛行駛方向之行為事實,惟因每
日使用高速公路之車輛數量龐大,致收費單位須製作大量之補繳通行費通
知單,其記載應力求簡便明確,且車主如有疑義,仍有其他諸多管道可查
詢用路詳細情形,故尚不得以此遽認補繳通行費通知單有違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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