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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交上字第 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版)第 574-58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9、96、97 條
民法 第 225、23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7-8、237-9 條
規費法 第 14、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7 條
公路法 第 24 條
旨: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如有公路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形
,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另我國國道高速公路除現行國道 6  號及
其他東西向路段外,係採收費原則,以維護交通便捷建設、使用者付費及
用路人公平,又高速公路原採行固定收費站方式,按通過之車輛計次收費
,惟近年來為求行路順暢及便利,全面實施電子化收費,由高公局委託遠
○公司在高速公路裝設電子感應設備收費,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使用高速
公路收費路段,即負有繳納通行費之義務,得於車輛設有 eTag 感應電子
裝置,並自動由其與遠○公司用戶約定之帳戶扣繳通行費,如扣款失敗或
未於車輛設有 eTag 感應電子裝置,由高公局委託遠○公司通知車輛所有
人限期繳納通行費。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使用高速公路收費路段,於現今
採電子化收費方式,如未依約由其與遠○公司約定之帳戶扣繳通行費,應
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其補繳,逾期再不繳納,即屬違章,應予論罰。公
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
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
料,該規定之目的及精神,在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提供行車人可資辨明其
行駛收費公路之資料,且基於每日使用高速公路車輛數量龐大,收費單位
須製作大量之補繳通行費通知單,其記載力求簡便明確,自應綜合觀察補
繳通行費通知單及之前送達車主之通行費用繳費通知單(本件亦有高公局
委託遠○公司製發通行費用繳費通知單以平信寄送上訴人)之整體記載,
前開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係屬例示規定,如補繳通行費通知單僅未記載行駛
方向,車主如有疑義,依通行費用繳費通知單之記載,仍有其他諸多管道
可查詢用路詳細情形含行駛方向,尚不得以此論補繳通行費通知單有違明
確性原則。稽之本件卷附通行費用繳費通知單,載有車主得向遠○網站通
行交易查詢,如對該通知單所列通行費有任何疑問,請致電遠○公司帳單
詢問專線洽詢,另關於法令、政策、收費爭議等疑問,請電洽高公局各區
工程處電話或信箱等,又遠○公司亦設有各地門市,車主如有疑義,亦可
於該公司門市臨櫃查詢處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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