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263-266 頁
交通主管機關所設置依時間變換顏色之交通燈號,以機械作用管制交通,使 用路人依燈號之指示前進或停止通行,其情形一如交通警察在場指揮,是其 性質亦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各該道路號誌按其顯示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 號,對行駛於各該道路之汽車駕駛人均有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