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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交上字第 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84-1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2、3、5、69 條
民法 第 12、13、1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7-8、237-9、243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35、50、67、8、85-4、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0、60 條
旨:
對於已滿 14 歲但未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交通違規行為人,關於逕行舉
發通知單之送達,其情形與「當場舉發」者不同,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始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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