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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交上字第 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版)第 97-10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36、237-9、243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1、9、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75 條
旨: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1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可知,處罰機關僅於受處罰人接獲舉發通知單後,未自行繳納罰
鍰,且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復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
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之情形,方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逕行裁決,用意在保障受處罰人於處罰機關裁決前,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準此,受處罰人是否合於前述得由處罰機關逕行裁決
之要件,非待舉發通知單所定到案期限經過,無法確認,故逕行裁決須於
舉發通知書所定到案期限經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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