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43-347 頁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所稱「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 件為附款內容」,係就授益行政處分而言,負擔處分不生「為確保行政處 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能「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