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20-121 頁
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非僅固守於僵化之分權規則,更不應執規 則文字自我限縮職權範圍。故不論警察機關或環境保護機關,均應主動或 被動在其職權範圍內,查證疑似報廢車輛之屬性究為廢棄或有主車輛,再 分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廢棄物清理法為據,納入職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