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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交上字第 2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6-2、237-8、237-9、255、9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67 條
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3  項、第 4  項及第 67 條第 2
項等規定,可知汽車駕駛人符合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情形者,
即當然發生「吊銷駕駛執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
該法律效果乃立法形成之範疇,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公路主管機關既無變
更權限,復無任何裁量餘地,否則,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易言之,公路
主管機關經確認汽車駕駛人之行為該當於同條例第 62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之構成要件者,即應為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並無裁量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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