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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交上字第 1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02-20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8 條
民法 第 20 條
戶籍法 第 16、17、18、3、4、48、79、8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56、7-2、90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3 條
旨:
住所並不以辦理戶籍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或可為表徵住所之重要參考資
料,然尚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即逕認為住所。行政機關於辦理送達時,
如發現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應可認知該戶政事務所並非應
受送達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如確無他法查得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
,亦非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備送達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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