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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交上字第 1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87-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22、5、93 條
民法 第 14、1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25、189、237、237-1、6 條
行政罰法 第 2、9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37、54、65、8、85 條
旨:
受裁罰人所罹病症的嚴重程度,如已達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程
度,辦理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的行為能力即有欠缺,自不
能以其沒有辦理歸責程序,即以之為違規行為人而逕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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