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87-89 頁
受裁罰人所罹病症的嚴重程度,如已達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程 度,辦理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的行為能力即有欠缺,自不 能以其沒有辦理歸責程序,即以之為違規行為人而逕為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