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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交上字第 1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37-8 、237-9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3、60、7、7-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旨:
行為人於號誌顯示紅燈時,仍繼續行駛超越停止線,乃屬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之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違規行為,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授權訂定,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避免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其並
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得依此裁罰基準對行為人之違規行為予以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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