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27-130 頁
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係指在行政程序上得有效從事或接受行政程序行為 之資格,至於責任能力則係指依行為人年齡或精神狀態健全與否決定應負 擔違法行為之責任而言,二者意義及規範目的並非一致,易言之,有責任 能力者未必即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