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255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上字第 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89年版)第 64-79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50、252、52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4 條
旨: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覆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
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當
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不
履行時,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約定之違約金
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二條
分別定有明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