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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上字第 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82-10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9、42、7、8、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7、449、466-1 、78 條
民法 第 247-1、263 、438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 條
旨:
按簽訂契約內容,雖為租賃契約書,但在契約書的標題上即已載明造林租
賃契約,而承租人承租土地,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唯一應盡的義務便是依
照合約規定,善盡造林的責任,又契約約定之違規情形,均係為維護國有
林地之永續生存,本即為契約唯一的之目的,契約所列違約情形只是要求
承租人務必依照契約造林,並未加重承租人責任,自無民法第 247  條之
1 各款所定顯失公平情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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