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82-100 頁
按簽訂契約內容,雖為租賃契約書,但在契約書的標題上即已載明造林租 賃契約,而承租人承租土地,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唯一應盡的義務便是依 照合約規定,善盡造林的責任,又契約約定之違規情形,均係為維護國有 林地之永續生存,本即為契約唯一的之目的,契約所列違約情形只是要求 承租人務必依照契約造林,並未加重承租人責任,自無民法第 247 條之 1 各款所定顯失公平情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