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如事業利用其市場上與消費者資訊不對等之相對優勢地位,以積極欺瞞或 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引人錯誤之方式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手段,從事不公 平交易行為,使消費者之權益遭受損害,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自可認 為構成以違反保護他人權益為目的之法律,而有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 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