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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上字第 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1、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6 條
民法 第 203、229、233、2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 條
旨:
按人民就違法之行政處分應依行政救濟途徑,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起
訴。且民事法院並非有權撤銷行政處分之機關,自不得審查該行政處分有
無撤銷之原因,亦即在該處分未經有權機關撤銷前,民事法院仍應受其拘
束而以之為民事裁判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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