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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1、173、78、79、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22、123、149 條
民法 第 226、227 條
旨:
司法院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
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
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之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又
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
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
,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
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
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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