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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9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1-1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1、128、131 條
民法 第 88、9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1、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係就「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所為除斥
期間之規定,此與「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之性質,自屬有別。此外,
同法第 117  條係規定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
關或其上級機關得撤銷其全部或一部違法行政處分之職權行使,並未賦予
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請求權。故人民請求行政機
關作成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之行政處分,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為職權
之發動,行政機關雖未依其請求而發動職權,人民亦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損,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行政機關自為撤銷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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