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5 項規定,海關並非需至證明進口人提出之交易文 件確屬虛偽不實之程度,始得不依據進口人提出之交易價格資料進行調整 核定,而係海關基於專業之審查,並由進口人負相當之協力義務後,海關 仍具合理懷疑時,即可依同法第 31 條以下規定另行核定其完稅價格,藉 以避免買賣雙方藉國際貿易稽查不易之特性而低報價格,逃避稅負,俾達 到公平合理課稅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