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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9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 條
關稅法 第 13、18、29、30、31、32、33、34、35 條
旨:
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5  項規定,海關並非需至證明進口人提出之交易文
件確屬虛偽不實之程度,始得不依據進口人提出之交易價格資料進行調整
核定,而係海關基於專業之審查,並由進口人負相當之協力義務後,海關
仍具合理懷疑時,即可依同法第 31 條以下規定另行核定其完稅價格,藉
以避免買賣雙方藉國際貿易稽查不易之特性而低報價格,逃避稅負,俾達
到公平合理課稅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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