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49-551 頁
在行政程序法施行以前,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雖有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方式以刊登公報為原則。惟當時「行政機關法制 作業應注意事項」並無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辨,自不得據此主張工程 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函因未刊登政府公報即屬違法,或不具有法規命令 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