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工資的定義,並未排除按件計酬的情形,自不能逕以員工係按招攬業務的
績效核給報酬,即謂該報酬非屬工資;而雇主為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
引人才,若以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由於需視雇主
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顯見其
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之對價,亦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
領得之給與,則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具有恩惠、
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謂之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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