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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9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5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2、70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4、15、2、3、31、6、7 條
旨:
工資的定義,並未排除按件計酬的情形,自不能逕以員工係按招攬業務的
績效核給報酬,即謂該報酬非屬工資;而雇主為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
引人才,若以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由於需視雇主
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顯見其
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之對價,亦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
領得之給與,則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具有恩惠、
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謂之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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