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90-92 頁
徵收係國家以強制力手段取得私人土地之方式之一種,其與環境影響評估 法所稱之開發行為,分屬二事。徵收核准機關並非環評法所稱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徵收核准機關所為之核准徵收處分,並非環評法第 7 條所稱 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