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2370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8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22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8-1、4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8 條
旨:
人民為不利行政處分之直接相對人者,原則上具備訴訟權能,若非行政處
分之直接相對人,則該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是否具備訴訟權能,則藉由保
護規範理論,探求其主張行政處分違反之法規範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外
,是否兼及保護特定範圍或可得特定範圍內之個人的利益,且該第三人為
該保護規範範圍所及。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要求行政機關
在作成准許開發行為之決定前應履踐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係為有
效保護原住民權利之必要規範,採礦之開發案並未因此而被禁止,而是在
族群彼此尊重下平等討論後進行。因此,如未獲事先尊重意願及平等對待
踐行該程序即作成之展限處分,無異使原住民族事前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未
經實現下,即遭否定。此外,雖未禁止事後參與,但該事後參與應解為在
原來所為之事前諮商同意參與架構下進行調整,而非在補正未經踐行展限
處分之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