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03-504 頁
擔保人原與公法債務無關,惟於簽署擔保書後,該擔保人對於原尚未執行 完畢之公法上債務自願擔保一定之責任,而執行機關則藉該擔保書之簽署 ,使公法債權獲一定之擔保,且憑擔保書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故擔保 書與一般對義務人之執行名義有別。此外,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範圍,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對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發 生形成效果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