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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8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03-50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0、149 條
民法 第 603、739、740、74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1、6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8、4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
旨:
擔保人原與公法債務無關,惟於簽署擔保書後,該擔保人對於原尚未執行
完畢之公法上債務自願擔保一定之責任,而執行機關則藉該擔保書之簽署
,使公法債權獲一定之擔保,且憑擔保書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故擔保
書與一般對義務人之執行名義有別。此外,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範圍,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對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發
生形成效果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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