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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8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48-5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3、258-1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3、18、19、3、5、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醫療法 第 73、98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
授權之依據……」又依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 1  點規定:「衛生福利
部為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特訂定本要點。」可知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
點並未表明其授權依據,且該要點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所為之修正,亦未
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之程序,自難認該作業要點具法
規命令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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