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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8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67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7 條
地方稅法通則 第 2、3、4、6 條
旨:
當立法資料與法條文字所呈現之客觀文義不盡相符時,歷史解釋即有其界
限,應注意法律目的之實現、所涉事項與時俱進之適用經驗、人民權利之
保障等等面相,妥適解釋有限之條文文字,以適用該領域內無限變動之社
會事實。而基於地方稅法通則之明文指引及法安定性,一個課徵特別稅之
自治條例最長應為四年,如有提高稅率,其幅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之百分
之三十;如在年限屆滿前提前終局廢止,應是立法機關審酌制定特別稅條
例之目的已達,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為有利於人民之稅賦免除。如於未
屆期前予以廢止,另訂相同目的但超限增加稅額之課稅自治條例,增加人
民財產上負擔,自屬悖離地方稅法通則框限地方財政立法權之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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