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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8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6-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水利法 第 63-4、4、46、63-2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9 條
旨:
於農田水利法及其子法制定施行前,無論政府機關或其他事業機構,或法
人或自然人為提高其所有土地之有效利用,僅得檢具申請書、原有灌溉排
水路系統與新設水路關係位置圖、新設水路工程設計圖書及關係人同意書
等書件,申請變更灌溉及排水路,尚無享有廢止申請權。且灌溉事業區內
圳路之變更或廢止,均應經興辦水利事業人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此外,農田水利設施原則上均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申請人如具備提高土
地運用效益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共建設之興辦人,或周
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之資格,僅得為提高土地運用
效益,或增進公共利益,或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
使用,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而依主管機關許可內容辦理,並無
享有廢止圳路之申請權。而主管機關則必須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有農田水
利設施新建、變更或部分毀損、滅失、拆除;或地形、地貌或其他地理環
境之改變;或配合水利、地政或其他法令規定等情形之一,始得變更之;
其廢止則必須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始
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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