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7008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8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100、11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9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
旨:
軍人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記過懲罰處分,對其考績、考績獎金、任官、任
職、調訓、勛獎等關係人民服公職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直接發生相關不
利影響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訴願法第 3  條所稱之行
政處分,且此等對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影響,並非顯然輕微之干預,
故受懲罰之軍人如對記過處分有所不服,認記過處分已對其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構成違法侵害,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以資救濟,落實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