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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8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8、92 條
民法 第 203、229 條
訴願法 第 1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7、8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9 條
教師法 第 16、19、20 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3、19、2、4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8、2、21 條
旨:
教師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之學術研究加給,係針對教師教學職務上之
學術研究,裨益教學適才適所,因應教學活動之專業繁簡難易而設,其支
給應以教師有實際執行教學職務,始符合領取該項加給之要件,教師若未
實際到職服勤,即無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之事實,自無支給該學術研
究加給之理由,要不論其未能到職服勤之原因為何。此外,學校於不續聘
期間既無給付不續聘教師薪資之義務,不續聘教師自不得以原聘任關係已
經行政救濟確定回復為由,主張學校於不續聘期間未依聘約按期給付各期
薪資,應負遲延責任,請求學校給付該段不續聘期間遲延給付各期薪資之
遲延利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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