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744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8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 條
關稅法 第 18、3 條
旨: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於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
歸列稅則變更,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定,以部令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並未
限定只有在海關對稅則分類有疑義,報請關務署釋示以供遵循,或其他原
因致長期以來均被歸列為相同類目號別,但該類目號別因與依循海關進口
稅則、解釋準則規定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歸類之結果不符,顯非
適當時,始應踐行前揭報部核定之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