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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1年1月至12月)第 303-31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旨:
空軍志願士兵受記大過一次以上懲罰時,無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者
;或覆考之品德分項經評列丙上以下者,其年終考績績等均不得評列乙等
以上,而只能考列丙上、丙等、丁等。而年終考績考列丙上以下者,除無
考績獎金外,且須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此外,軍人受
記大過之懲罰,將對軍人之考績、獎金或升遷調動產生不利影響,核屬影
響其權利之具體措施,且非顯然輕微之干預,自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以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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