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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7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1、102、103、103、108 條
旨:
就政府採購法修正施行前已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處分規制效力未
終結前,關於停權規制效力之存續,改依新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而定,屬停權法律關係存續期間發生法律規範變動而逕自適用新
法之情形,屬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又同條第 3
項未明文規定應適用第 101  條,第 103  條第 3  項規定既係接續規定
在同條第 1、2 項之後,並未另立一條予以規範,應具有將該項規定特別
限制適用於同條規定之意旨,而尚未及於其他條文,應僅適用於第 103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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