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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7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5、93、9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公司法 第 30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8、4、5、6 條
旨:
經營衛星廣播事業應經申請取得許可執照,始得為之,其執照之有效期限
為六年,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衛廣事業執照之初次申請與續行換照申請,性
質上為附六年期限之授益行政處分,惟衛星廣播電視法關於換發照之要件
及程序另有明文規範,並非當然適用初次申請許可執照之發照規定。又行
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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