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需用土地人對於興辦公益事業所需土地之勘選,於不違反法律之限制下 ,容有一定之裁量空間;若其選擇,與所興辦之公益事業需要相符,且已 斟酌各土地條件之適合程度,並就各土地所有人因徵收所失利益大小,予 以衡量,如其裁量與經驗及論理法則並無違背,即難認有與土地徵收條例 第 3 條之 1 規定不符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