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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8、3、47、48 條
旨:
從事脫水水果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
之食品業者,固得於食品中使用漂白劑,惟其用量為二氧化硫殘留量 0.5
g/kg  以下,始符合標準,否則即違反食品加物標準,且裁處時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48 條第 8  款所規範者,僅「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
反食品加物標準之情形,至其他違反食品加物標準之情形,則應適用
同法第 47 條第 8  款規定,是食品業者輸入之產品如違反食品加物標
準,即應適用同款規定逕予裁罰,而毋庸依同法第 48 條第 8  款規定先
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始得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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