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觀諸函文所載內容,足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係本於招標
機關地位,以書面載明公司參與採購案投標所檢附之有關投標文件,與同
為參與該採購案投標之另一公司所檢附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之情事,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之情形,表明不
發還其所繳押標金之意旨,並敘明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且已送達於公司,明顯具足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復已表明行政處分意旨
及對公司教示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明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事項,自屬對公司作成不發還
押標金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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