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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7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6、97、98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51、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50、74、75、76、79、83、87 條
旨:
觀諸函文所載內容,足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係本於招標
機關地位,以書面載明公司參與採購案投標所檢附之有關投標文件,與同
為參與該採購案投標之另一公司所檢附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之情事,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之情形,表明不
發還其所繳押標金之意旨,並敘明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且已送達於公司,明顯具足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復已表明行政處分意旨
及對公司教示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明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事項,自屬對公司作成不發還
押標金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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