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30 條規定,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
,應即實施調查,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等懲罰之必要時,應由召開評
議會決議之。行為人為現役軍人,於休假期間,在營外以智慧型手機故意
無故竊錄多名女子身體隱私部位,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機關依陸海空
軍懲罰法第 30 條召開懲罰評議會,認行為人明知相關法令,卻仍於同一
天多次犯案,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9 條行為粗暴、言行不檢
之規定,該當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第 14 款所規定「其他違失行為違
反國防部頒定之法令」之要件,構成應受懲罰之事由。評議會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狀綜合判斷,決議行為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其裁
量並無何違反比例原則之處,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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