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29-131 頁
行政程序法制中,並無如訴訟法制有關「參與前審程序即應迴避」之規範 設計,此可比較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7 款、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訴願法第 55 條規定之內容 差異,即可得知兩種法制設計之差異。故曾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做成「不 予停聘」決議之成員,尚非不得參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性騷擾事件 申訴審議程序作成申訴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