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2 項規定係就書面行政處分未附理由之情形為規範,如行政處分已記 明理由,惟因略欠具體完備,致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發生爭議,原處分機關 為釐清疑義,而於訴訟程序中追補法律上或事實上之理由,如其追補之理 由係原處分作成時即已存在,並不改變原處分之性質,且無礙於當事人之 防禦,基於程序經濟原則,於法並無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