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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3 卷 12 期 291-303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72-8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5、760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28 條
土地稅法 第 3、4 條
旨:
基於租稅法掌握經濟事實以達成公平課稅之原理,法律行為雖然自始無效
或嗣後歸於無效,惟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無視該法律行為無效之事
實,仍以有效待之,使相與結合之經濟效果發生,並予以維持者,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法律行為之無效,不影響租稅之課徵,依實質課稅原則,仍
應認已實現租稅構成要件,而成立租稅債務。核系爭土地雖於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經民事法院判決應塗銷該登記確定,然於上訴人中廣公司
請求返還 85 年至 101  年地價稅期間內,既然登記為上訴人中廣公司所
有,上訴人中廣公司無視該法律行為無效之事實,仍以有效待之,自 85
年至 101  年之稅捐週期內,自居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占有使用,長時間實
際支配使用系爭土地,並排除法律上所有權人對該財產之干涉,實質單獨
享有系爭土地之經濟利益,業已使經濟效果發生,並維持其存在,卷內復
查無其於 85 年至 101  年間所享有之經濟效果嗣後已經滌除情事,依實
質課稅原則,應認已實現租稅構成要件,而成立租稅債務,始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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