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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7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廣播電視法 第 1、16、2、34-3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2、33、37、44、53 條
旨: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新聞節目」,是指以事
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 3
第 2  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第 2  項共同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款亦為相同定義。可知該二部法律所規範之內容以觀,係性質
近似之法律,對於法律條文之解讀自有共通或近似之處。另對收視觀眾而
言,經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所收看之新聞節目,與從廣播電視事業所
傳送之新聞節目,並無不同。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基於法律對於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落實事實查證原則之要求,應視其所製播新聞節目之內容、型態、
節奏,採取適時適當之具體作為,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之正確性
、合理性,妥為查證,並為及時之更新或為必要之平衡報導,以避免不當
誤導,如有發現錯誤或所涉及之當事人已提出澄清時,應依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 44 條之規定為平衡報導,若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
面答覆請求人,以善盡媒體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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