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直轄市政府基於自治權限,可擬定、審議及執行直轄市的都市計畫,還可
基於都市計畫法第 6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的授權,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
畫的使用,並於細部計畫書圖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臺北市政
府於轄區內擬定發布之細部計畫,規定細部計畫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類別者,即屬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直轄市政府依都市計
畫法,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所發布之命令,轄區內建築
物所有權人,應按市政府所發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所定使用類別使用,若
於商業區有礙商業之便利、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衛生的使用情形,主管
機關得依同項規定,據以裁罰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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