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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6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9 條
行政罰法 第 13、18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2、3、48、58、8 條
旨:
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
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得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
療或其他必要措施。行為人自自 COVID-19 流行地區搭機入境時,即親簽
並收受疾管署居家檢疫通知書,已知悉依規定其等應進行十四日之居家檢
疫,並遵守居家檢疫期間應留在居家檢疫處所不得外出之規定,且行為人
係自行擇定居家檢疫處所為基隆居家檢疫處所,當可預見於居家檢疫期間
若有就醫需求,應依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基隆市衛生局之指示就醫。惟行為
人卻未著適當之防護、隔離裝備,逕行離開基隆居家檢疫處所至醫院看診
,乃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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