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係指廠商用以投標之文件內容有偽造或變造而言。其情形固不以無製作
權人所製作之不實內容文書為限。凡廠商所出具之文件,其內容為虛偽不
實,不論為何人製作或有無權限製作,均屬之。但文件是否偽造、變造則
應以提出當時之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準。又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之投標
,依招標公告所設定之條件出具報價單,性質上係屬要約之意思表示。若
該報價單僅就構成契約要素之標的品項、數量、金額及其原產地等項目,
為抽象性表達主觀意願,並未敘述具體客觀存在事實者,不能因廠商得標
後未依報價單所載條件為履約,而謂其投標時提出之報價單係屬虛偽、變
造之文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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