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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6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167-21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6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8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13、14、15、16、16、19、20、20、21、22、23、23、26、27、28、3、32、32、33、34、35、36、37、37、37、38、39、39、39、41、41、6、7、83-1、85 條
旨:
計畫區範圍土地於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前,即公告發布實施有主要計畫案,
且均已擬訂細部計畫,而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
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為據提出前述細部計畫之計畫變更案,該
行為直接限制計畫區內土地之建築開發使用權益,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該計畫變更案經核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應遵守之強制程序,
亦未牴觸其主要計畫及上位區域計畫。又觀該計畫變更案之擬定、審議及
核定公告各階段之歷程,並無未為利益衡量或衡量怠惰之情事,亦無於調
查、彙整階段之衡量不足、或於評價階段之衡量錯估、或於利益調合與決
定階段之衡量不合比例之利益衡量瑕疵之情事,其裁量既無重大明顯錯誤
,該計畫變更案應認具正當性基礎,而與比例原則無違法。故該計畫變更
案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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