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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6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9、102、104、105、40、4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8-2、158-4、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176 條
旨:
行為人與已婚女子相約出遊、單獨共處一室泡湯及相偎拍照,已逾越與普
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違反行為時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31 點第 2
款「違反不當情感關係」,業經原審認定屬實,惟「違反不當情感關係」
此一違失行為之事實型態多樣,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
度、行為後態度等項,均為衡量懲處輕重之參考因素。處罰機關在未有裁
量基準參考之情形下,其裁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事實審法院
本得依個案所涉情節之各種考量因素、情狀,佐以先前相關懲罰案例之分
析比較,綜合評斷機關所為裁量決定是否有恣意濫用或怠惰之情事。行為
人主張其違失行為係個人交友感情層面,與公務無關,公益性低,事後獲
得配偶原諒,已與該女子未有任何聯繫等語,並提出多件同為「違反不當
情感關係」案例,認其等情節均較本件嚴重,本件處罰比例有所失衡,即
非無憑。基於前述說明,原審自應曉諭兩造就此部分充分攻防,並本於事
實審法院職權,進一步研判原處分之懲罰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瑕疵,本件
上訴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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