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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4 條
商標法 第 18、29、31 條
旨:
以未經設計之「Delivering Hope for Life」文字註冊商標,整體有「為
生命帶來希望、傳遞希望給生命」之意,為描述性之形容用語,而非區別
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標識,不具先天識別性。且雖該商標文字大多與另
一外文「tlc」 及二交疊之橢圓圖形合併使用,然相關消費者無法僅以前
述商標文字,即可辨識來自商標申請人所產製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極易
認其為簡易標語,無法經由想像空間產生商品或服務與商標圖樣之聯想,
故有違商標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不得作為
註冊商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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