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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1、173、78、79、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訴願法 第 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16、255、29、34、4、9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4、16、23 條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
依憲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2  項、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
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
,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院釋字
第 185  號解釋宣示在案。前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法院在
內。次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0 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
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
用;又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
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
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
,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
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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